| 2003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经过在浙江、山东、江苏等八个省市的试点,现已在除西藏外的30个省市全面推开。这是我国农信社自1951年来的第七次改革,也是力度较大的一次改革。一般预计,中央银行将为这次农信社改革“埋单”1500亿元,但这次数据随着改革的深入正在不断增加,到2004年末已经增加到1700亿元。决策者用意很明显,即“花钱买机制”
本次改革各地农村信用社热情高、措施多,成效也比较明显,提高了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共组建银行类机构43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9家,农村合作银行34家,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30640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10765亿元,增长54%;各项贷款余额21959亿元,农业贷款余额为10299亿元,占贷款总额的46.9% (非农贷款占53.1%),其中农户贷款8239 亿元,占农业贷款的80%。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净额1038.18亿元,资本充足率从两年前的-8.45% 提高到为5.89%;不良贷款余额3851亿元,不良贷款占比17.54% (扣除专项票据置换因素实际占有为21.23% )。2004年全国农信社实现利润104.62亿元,2005年前6个月又实现利润93.36亿元。
金融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来之不易,令人鼓舞。成绩需要肯定,但问题也不容忽视,否则将会严重影响“花钱买机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回顾农村信用社改革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总结经验教训,对于下一步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农村信用社制度问题
管理体制不顺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问题,但导致管理体制不顺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的原因却是农村信用社自身和相关制度缺损。主要表现有:
1. 对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定位仍不明确。虽然在《试点方案》中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目标定为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但在我国法律框架中却没有农村信用社应有的法律定位,农村信用社的身份、行为、权责都缺乏法律依据,农村信用社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却经营普通商业银行的存贷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所能依据的低层次法律(主要是部门规章)也是从有关商业银行的法律套用过来的,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定位不但不明确,甚至是矛盾的。
2. 对农村信用社制度缺乏合理的安排。长期以来,我们不仅对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农村金融体系来对农村、农业、农民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应有的作为,而且更没有对农村信用社从组织形式、运作机制、服务功能、发展方向等方面做出合理的安排。我们强调为农村信用社“三农”服务,但却不明确怎样的农村信用社才能为“三农”服务。
要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制度问题,首先要明确农村信用社是企业还是政策性机构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道路可以是以企业化经营,也可以是政策性运营,两者只能选其一。
二、产权改革问题
产权经济学创始人科斯认为,产权体现的主要不是人与财产的关系,而是指财产的所有者实际拥有的、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农信社一方面从形式上虽然是由社员出资组建的,但在实质上产权已经异化。就产权改革总体而言,仍有几个问题十分令人担忧。
1.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产权模式先天不足
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还停留在对现行体制上的修修补补上,不能真正解决“由谁出资、由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股份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股金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主要的募集对象是农户、个体工商户,投资股是持有人为获取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股金,主要是面向种养大户、个体民营业主和企业法人募集,投资股享有参与经营管理权和股金分红权。资格股体现的是“合作”,投资股体现的是“股份”。“合作”服务的是“三农”,没有效益,“股份”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所以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在投入资格股后取得社员资格,但其权利有缺损,相反投资股却享有参与经营管理权和股金分红权,产权模式竟然与经济效益有关系,“股份”与“合作”在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出现 “鸳鸯火锅”也不足为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