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作者: 日期:2007-7-19 11:01:34 点击数: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上一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第四章 团的地方和军队的组织
下一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关闭窗口

 
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郁洲南路10号 电话:0518-5820598 传真:0518-5407980

ל?Îʁ?: 6180  ?񈕷Îʺ 133 ל?Îʁ?: 7301  ?񈕷Îʺ 4